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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3日

规范古建“新生” 留住古韵乡愁

为规范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管理,防止发生保护性破坏,日前,市政府办印发《宜春市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管理办法》,对修缮原则、各级各方责任、修缮主体、资金补助等进行了明确,对修缮行为进行了定义和分类,对修缮程序、资料存档、消防保障等进行了规范。(据3月27日《宜春日报》)

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是城乡记忆的物质留存,是城乡深厚历史底蕴和特色风貌的体现。做好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保护工作,是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传统文化、塑造城镇风貌的生动实践。然而现实生活中,破坏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盗卖建筑构件和异地迁建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对城镇风貌和文化遗产保护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在此背景下,《宜春市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不仅填补了当地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维护管理的政策空白,也为规范古建“新生”,留住古韵乡愁提供了科学指导。

落细落实《办法》相关规定,避免发生保护性破坏,要科学制定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保护图。详细表述建筑的概述、价值提示、保护要求、合理利用建议等,明确建筑保护价值、保护部位、使用功能正负面清单等内容,便于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依法依规对建筑进行保护修缮、改建改造、合理利用。

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更多采用“微改造”的“绣花”功夫对相关建筑进行修复。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如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完善建筑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严禁建筑内存在危害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随意堆放物品等。

坚持以用促保,在保持建筑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赋予建筑当代功能,如开办展馆、博物馆。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家组定期巡回督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机制,定期更新、汇总、上报建筑台账。违反《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余兴辉 作者为福建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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