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宜春市中心城区居住小区地下停车设施日益兴起,但绝大多数是以出租方式使用,或凭借协议或收据等形式进行使用权转让,没有办理独立的不动产权证书,不能依法进入二手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过户,不能抵押融资。同时因权属争议引发房地产开发商与小区业主之间矛盾问题时有发生,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深入调研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分析,协同市自然资源局草拟《宜春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停车设施销售备案产权登记管理规定》(文中简称《管理规定》),已经在宜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理顺地下停车设施权属,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平稳健康发展。《管理规定》共十八条,分别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销售备案及产权登记原则、税费缴交、职责分工等方面予以明确。本规定适用于袁州区、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停车设施销售许可及不动产登记行为。
地下车位办理不动产权证有三种情形
《管理规定》对新、老项目地下车位办理不动产权证都有明确规定。
第一种情况,对在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已竣工验收且房屋全部交付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因项目结束或开发主体灭失的老项目。首先由属地社区、业主委员会为申请主体,代小区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了销售许可简易手续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已销售备案的地下停车设施,可合并为小区业主办理首次登记和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二种情况,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项目还未完全交付使用的,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配建地下停车设施,无需补办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手续,开发主体可按本规定办理销售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为保障全体业主、企业和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对以上两种情况,在销售备案和登记前,不动产登记部门需对登记事项会在申请小区的现场及自然资源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15个工作日,确保销售备案和登记事项没有异议后才进行不动产登记启动工作。
第三种情况,对本规定实施后,新开发的项目,开发主体应按规定办理地下停车设施销售许可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在车位使用年限方面,地下停车设施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持一致。
以“个”为单位销售备案
据介绍,这次《管理规定》地下停车位销售及产权登记的范围包含袁州区、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地表以下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未计入地面公摊的地下停车位(库),包括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停车设施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地下停车设施,不含机械车位。
地下停车设施登记的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加分摊面积组成,性质用途为车位(非住宅)。为防止公摊面积过大,有效保障地下停车设施购买人的权益,地下停车设施原则上以“个”为单位销售备案。当分摊面积小于套内面积时,分摊面积按实测面积计算;分摊面积大于套内面积时,分摊面积按套内面积计算。地下室内设备用房、消防水池、剩余未分摊面积等其他配套设施单独设立房号,性质用途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土地面积按照共有宗地登记,不进行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
项目在确定了非人民防空工程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主体申请办理了销(现)售许可手续,企业与购买人即可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向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印花税在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
据介绍,国有建设用地地下车位(库)属于非住宅性质的不动产,按照原来有关规定应该收缴登记费550元/个,宜春市委、市政府考虑该登记发证事项属于重要民生工程,本着让利于民的基本原则,登记费参照住宅的标准收缴,即买受人按80元/个缴纳。另外地下车位(库)登记发证买受人需缴纳3%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印花税在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买受人不需缴交增值税。
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市民可拨打市政府热线12345反映情况
据介绍,根据国家人防相关法律规定,地下停车设施属人防工程设施不予办理销售许可手续。市民在购买车位时要特别注意自己意向购买的车位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对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人防或其他不可售车位,业主不要购买。但可以通过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按期支付车位租赁费用来满足停车需求。
《管理规定》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国防动员(人防)、税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袁州区政府、“三区”管委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联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地下停车设施的管理工作。部门职责具体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下停车设施建设的规划审批、规划核实和登记发证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下停车设施销售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地下停车设施销售的价格行为监管工作;国防动员部门(人防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人防工程内部地下停车设施的违规使用和违规销售行为;税务部门负责地下停车设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防动员(人防)等相关部门的违法情况告知函和违法情况认定书,负责对违规占用、改(搭)建地下停车设施的行为依法处罚;袁州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小区的地下停车设施相关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内地下停车设施停放管理,没有物业服务的小区由社区负责指导业主自治管理。
有关部门负责人提醒:市民购买地下停车设施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以上部门职责拨打市政府热线12345反映情况。 (力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