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2年3月,某制药公司车间发生爆炸,该起爆炸事故由某市人民政府提级调查。经调查,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爆炸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2022年11月,该案被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给原告某药业公司,拟对其作出处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年12月,被告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某药业公司处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后原告某药业公司缴纳了上述罚款,现原告认为该案被诉行政机关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明显不当,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为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供程序性保障,违反法定程序将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原则。
本案中,案涉爆炸事故被认定为一般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本案被诉行政机关对原告某药业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的处罚决定,系在裁量幅度内给予从重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经被告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而本案被诉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其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经过了集体讨论,故其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法院遂依法判决撤销案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刘万春 张世东)